60年代初期,英国国际保理主要采用通知债务人的公开保理方式,保理商凭受让的应收账款直接向债务人收款。在美国则不同,国际保理项下的出口贸易融资大多采用不通知债务人的发票贴现来实现,销售账务处理和买方信用担保的职能被放弃。这类保理通常被称之为“应收账款融资”,并且被美国统一商法典所认可。
在美国,采用公开保理时,对债务人因破产而无力支付的情况向销售商放弃追索权的做法,在传统使用商务代理的贸易行业中,得到了较大的发展。这种做法主要涉及纺织、服装、家具、玩具和其它非耐用消费商品的贸易活动。然而,到60年代,上述保理方式在美国的这些行业中出现了饱和,美国保理商开始转向对其它行业贸易活动提供类似的保理服务。但是,这一转变遇到了许多因难。
首先,是对其它新涉及的行业缺乏授信信息档案。当时,英国保理商在这方面依赖信用保险来弥补风险。而美国保理商则依赖于自己的客户,并从客户那里获得有关信息。为进入新的贸易行业,美国保理商面临着开拓阶段入
不敷出的困难。为了建立授信信息档案,巨额投资是必要的。但是,在他们没有建立这样的档案之前,他们无法获得足够的盈利用以投资。 .
第二,债务人不愿在其它行业的贸易活动中直接与保理商打交道并向保理商付款。按照美国的法律,债务人对债权转让的否定是无效的。然而,对一个保理商来说,通过法庭诉讼来收款费时费钱,极不可取。甚至债务人同意直接向保理商支付,保理商也没有能力获得象在其上述传统贸易行业中那样迅速的付款。
第三,保理商之间的竞争引起有关边际效益的下降。投资其它行业的保理业务盈利进一步减少。于是,“应收账款融资”的发展在美国仍不失为主要的扩展保理业务的前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