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安委会及其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安委会是公司的非常设机构,不代替公司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能。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和指导全公司安全生产(包括生产、基建、多经,下同)工作,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决定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3条 安委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安委会副主任由公司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公司综合处、生安处、技术处、发电处、财务处、工程建设管理处、党群处、能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4条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公司生安处。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由生安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公司综合处、生安处、发电处的人员组成。
第5条 安委会成员单位(处室)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参加安委会的成员时,报经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安委会印发通知;安委会成员单位(处室)变更时,报经安委会副主任审查,并经安委会主任批准后,由安委会印发通知。
第三章 安委会主要职责
第6条 在公司党委领导下,研究、部署和指导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第7条 定期分析全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8条 审查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目标,审查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奖惩政策和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
第9条 协调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处室)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公司各单位、各处室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10条 完成公司党委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