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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2015年8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瑞泰公司等八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规将超标废水直接排入蒸发池,造成腾格里沙漠严重污染,截至起诉时仍然没有整改完毕。请求判令:第一,停止非法污染环境行为;第二,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予以消除;第三,恢复生态...

    发布时间:2020-03-26 21:46 注:该提问由李*建 发起的自问自答(由他的知识、经验、图书/文章等拆分演变为问答形式而来),该自问自答产生所有收益的0%归发布人所有。如果你觉得你有更好的回答,也可以参与回答,回答收益分成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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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2015年8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瑞泰公司等八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规将超标废水直接排入蒸发池,造成腾格里沙漠严重污染,截至起诉时仍然没有整改完毕。请求判令:第一,停止非法污染环境行为;第二,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予以消除;第三,恢复生态环境或者成立沙漠环境修复专项基金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修复;第四,针对第二项和第三项诉讼请求,由法院组织原告、技术专家、法律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验收;第五,赔偿环境修复前生态功能损失;第六,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等。绿发会向法院提交了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显示绿发会是在国家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法人。绿发会提交的2010至2014年度检查证明材料,显示其在提起本案公益诉讼前五年年检合格。绿发会提交了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无违法记录声明。此外,绿发会章程规定,其宗旨为“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绿色发展事业,保护国家战略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人与自然和谐,构建人类美好家园”。绿发会还向法院提交了其自1985年成立至今,一直实际从事包括举办环境保护研讨会、组织生态考察、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活动的相关证据材料。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绿发会不能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对绿发会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绿发会不服,提起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绿发会不服二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问: 本案中,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绿发会的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案例分析】2015年8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瑞泰公司等八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规将超标废水直接排入蒸发池,造成腾格里沙漠严重污染,截至起诉时仍然没有整改完毕。请求判令:第一,停止非法污染环境行为;第二,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予以消除;第三,恢复生态环境或者成立沙漠环境修复专项基金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修复;第四,针对第二项和第三项诉讼请求,由法院组织原告、技术专家、法律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验收;第五,赔偿环境修复前生态功能损失;第六,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等。绿发会向法院提交了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显示绿发会是在国家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法人。绿发会提交的2010至2014年度检查证明材料,显示其在提起本案公益诉讼前五年年检合格。绿发会提交了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无违法记录声明。此外,绿发会章程规定,其宗旨为“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绿色发展事业,保护国家战略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人与自然和谐,构建人类美好家园”。绿发会还向法院提交了其自1985年成立至今,一直实际从事包括举办环境保护研讨会、组织生态考察、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活动的相关证据材料。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绿发会不能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对绿发会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绿发会不服,提起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绿发会不服二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问: 本案中,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绿发会的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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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2015年8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瑞泰公司等八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规将超标废水直接排入蒸发池,造成腾格里沙漠严重污染,截至起诉时仍然没有整改完毕。请求判令:第一,停止非法污染环境行为;第二,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予以消除;第三,恢复生态环境或者成立沙漠环境修复专项基金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修复;第四,针对第二项和第三项诉讼请求,由法院组织原告、技术专家、法律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验收;第五,赔偿环境修复前生态功能损失;第六,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等。绿发会向法院提交了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显示绿发会是在国家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法人。绿发会提交的2010至2014年度检查证明材料,显示其在提起本案公益诉讼前五年年检合格。绿发会提交了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无违法记录声明。此外,绿发会章程规定,其宗旨为“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绿色发展事业,保护国家战略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人与自然和谐,构建人类美好家园”。绿发会还向法院提交了其自1985年成立至今,一直实际从事包括举办环境保护研讨会、组织生态考察、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活动的相关证据材料。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绿发会不能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对绿发会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绿发会不服,提起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绿发会不服二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问: 本案中,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绿发会的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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